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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 关于蒙娜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2 22:13    点击次数:125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7044            债券简称:蒙娜转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娜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蒙娜转债”将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蒙娜转债” (合计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蒙娜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8 月 15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10 号”文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1,168.93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16,893 万元。    根据《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在“蒙娜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蒙娜 转债”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   ①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①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 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的利息。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出 具的《2021 年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 (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514】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 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蒙娜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00%,本次付息每 10 张“蒙娜 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 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为 8.00 元;    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关于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    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 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蒙娜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 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 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 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7-81896639   传真:0757-81896639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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